异议人:法雷奥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新越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雷奥对被异议人沈阳新越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0799919号“VALEI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LEIA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传动带用润滑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0058号“VALEO及图”、在先注册的第4651830号、第4651833号“法雷奥 VALE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床”、第12类“车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法雷奥”、“VALE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99919号“VALEI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