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众生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众生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39344672号“淘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27703号、第3575306号“淘宝”、第4240190号“淘宝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淘宝”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之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44672号“淘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