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蔚来魔晶 43962482

阅读:120863 2021-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湖南天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天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962482号“蔚来魔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湖南天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天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962482号“蔚来魔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来魔晶”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开关;照相机(摄影);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59627A号“蔚来 NIO及图”、第16666718号“蔚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自动计量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74059号、第28275760号、第41648940号“蔚来”、第28627657号“蔚来 NI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速仪(照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外围设备;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用壳;机顶盒;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电开关;电池”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蔚来”,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蔚来”、“蔚来 NIO”等系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62482号“蔚来魔晶”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用壳;机顶盒;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电开关;电池”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蔚来魔晶 439624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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