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河北汉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三:德国康朴公司;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挪威雅苗国际化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汉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德国康朴公司;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挪威雅苗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826305号“狮马康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狮马康朴”指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河北汉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抄袭并恶意抢注其高度近似的“狮王康朴”商标,但在本案中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其“狮王康朴”商标于“肥料;肥料制剂;植物肥料”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030号“狮马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德国康朴公司、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0408号、第23704257号“康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制剂;防微生物剂;植物肥料”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26305号“狮马康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