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今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385338号“常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常友”指定使用于第12类“轨道运载工具;空中运载工具;火车车厢连接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1479号“常发及图”商标、第3009794号、第15797761号“常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拖拉机;拖车(车辆);陆地车辆马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柴油机”商品上的“常发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85338号“常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