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ATURELAB.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3854H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04477号“青春康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复审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04476号“青春康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