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市圣邦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74623号“吉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6908号“吉象JI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78859号“吉象JI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72610号“南海金象nanhaiji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116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361909号“吉象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7197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607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193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9760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注册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六不再使用。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088号决定予以维持其在输送机传输带、气动传送装置、机器传动带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其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四现为在输送机传输带、气动传送装置、机器传动带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刷机、染色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输送机传输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汉字“吉象”,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刷机、喷漆枪、油漆喷枪、工业机器人、自动操作机(机械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涂刷机、喷漆枪、油漆喷枪、工业机器人、自动操作机(机械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