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YUNGDONG NAVIEN CO., LTD.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5037号“NAVI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7155号“NAVI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26294号“NAVI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26293号“NAVI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35299号“NAVIENT”商标(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314243号“NAV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627165号“拿美 NAVI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2910号“C-CREATOR NAVI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12763号“NAVI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7153号“NAVI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539779号“NAVIEL”商标(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627163号“拿美 NAVI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02703号“NAV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627150号“NAVI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1539779号“NAVIEL”商标(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国际注册第1235299号“NAVIENT”商标(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0627160号“拿美 NAVI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37类服务上,第10627149号“NAVI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1539779号“NAVIEL”商标(37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0627159号“拿美 NAVI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6302703号“NAV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同意删除第37类“家庭联网设备的零售服务”。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11、35、37类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报道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八注册人为“(株)庆东纳碧安(KYUNGDONG NAVIEN CO.,LTD.)”,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通信用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NAVIEN”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飞机用加热和冷却系统;铁路车辆用加热和冷却系统;汽车加热和冷却装置(非引擎或马达部件);家用消毒器;饮料冷却装置;烟草冷却装置;电冷藏箱;水族池过滤设备;医用消毒器;家用排水处理装置;船舶用冷却装置;家用非电动净水器;家用非电净水器过滤装置;家用电净水器;家用电动水净化过滤器;家用水净化器;工业用净水器过滤器;商用净水器;水处理用微型过滤器;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NAVIEN”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价格比较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NAVIEN”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六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六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7类家“庭联网设备的零售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其余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庭联网设备的零售服务”外的燃气炉灶的修理和维护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NAVIEN”与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灶的修理和维护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燃气炉灶的修理和维护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第11类“飞机用加热和冷却系统;铁路车辆用加热和冷却系统;汽车加热和冷却装置(非引擎或马达部件);家用消毒器;饮料冷却装置;烟草冷却装置;电冷藏箱;水族池过滤设备;医用消毒器;家用排水处理装置;船舶用冷却装置;家用非电动净水器;家用非电净水器过滤装置;家用电净水器;家用电动水净化过滤器;家用水净化器;工业用净水器过滤器;商用净水器;水处理用微型过滤器;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商品、第35类、第37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