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敦煌文旅玉门关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27093号“玉门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茶饮料;面包;糕点;饼干;蛋糕;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78695号“玉门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64999号“玉门关”商标、第49224992号“玉门关”商标、第57040582号“玉门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存在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咖啡;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糕点;蜂蜜;调味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3.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放弃在“咖啡;茶饮料;面包;糕点;饼干;蛋糕;谷类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该意思表示真实,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茶叶”。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