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30705378号“月影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月影传奇”指定使用于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40564号“热血传奇”商标、第3547597号“传奇世界;WORLD OF LEGEND”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传奇世界网络游戏 THE WORLD OF LEGEND”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05378号“月影传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