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益
异议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2768004号“猫依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猫依人”指定使用于第18类“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系狗皮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97698号、第39117419号“猫人”商标、第14843756号“猫人秘密”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包;鞣制过的皮革;马具配件”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猫人”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68004号“猫依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