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9953号“合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5241577号“合众”商标、第9069507号“合众健康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流程信息、相关报道、部分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故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文“合众”与第57519767号“合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中文“合众”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汽车出租、电动汽车出租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卸货、导航、汽车运输、陆路运输、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运输、卸货、导航、汽车运输、陆路运输、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卸货、导航、汽车运输、陆路运输、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出租、电动汽车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