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49418号“OP3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产品经过长期广泛的推广宣传,已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3150号“OPN”商标、第6903670号“OPE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86647号“Opn”商标、第37382342号“OPE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第37382342号“OPE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第37396084号“OPEN 小将”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第37396084号“OPEN 小将”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第12175599号“OPEN”商标、国际注册第1532713号“OP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43180号“OP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十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九部分驳回3202群组,与申请商标所指定商品不相冲突。引证商标二、八已被撤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简介、权利证明、产品包装、车间照片、融资报道、在多平台上投放的广告、申请人产品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情况、申请人捐赠照片、创意说明、所获荣誉、推广活动资料、衍生产品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至七、九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八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文字“OP3n”组成,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字母部分“OPEN”及引证商标九字母部分“OP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啤酒、乳清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鉴于引证商标一审理结果,引证商标三、十撤销决定最终生效与否均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十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