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343588号“京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37577号“京萌 JINGMENG”商标、第16338281号“京萌 JINGMENG”商标、第23195633号“京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决定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