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无锡百和织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友天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无锡百和织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8063321号“双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沟”指定使用于第26类“假发;针;服装垫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5230号“双钩TWIN HOOK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6类“松紧带;绣花饰品;背包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63321号“双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