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维罗莱 41636498

阅读:48166 2021-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维罗纳产品专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维罗纳产品专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636498号“维罗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维罗纳产品专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维罗纳产品专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636498号“维罗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维罗莱”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43374号、第24579049号“罗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罗莱家纺 LUO LAI HOME TEXTILE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36498号“维罗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维罗莱 416364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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