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INSO 39168956

阅读:91330 2021-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宝佳亚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宝佳亚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39168956号“MINS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宝佳亚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宝佳亚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39168956号“MINS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SO”指定使用于第9类“霓虹灯广告牌;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88412号“MINISO”商标、第13604462号“名创优品 MINISO及图”商标、第14589120号“名创优品 MINI SO”商标、在先申请的第36931397号“MINISO”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热袜;计数器;遥控装置”、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顾问;市场营销”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68956号“MINS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MINSO 391689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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