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晋孚动力一百 41746413

阅读:99337 2021-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晓峰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晓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1746413号“晋孚动力一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晋孚动力…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晓峰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晓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1746413号“晋孚动力一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晋孚动力一百”指定使用于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蜡;汽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37395号“美孚1号”商标、第9258768号、第174458号“美孚”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蜡;汽油”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美孚”商标、“MOBIL”商标、“EXXONMOBI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46413号“晋孚动力一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晋孚动力一百 417464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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