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市西湖区智库界图文工作室
被异议人:国声智库文化发展(北京)中心
委托代理人:河北鲜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市西湖区智库界图文工作室对被异议人国声智库文化发展(北京)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177534号“智库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智库界”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饭店;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在本案中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将“智库界”作为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77534号“智库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