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姬艳玲
异议人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姬艳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39343850号“非常度及三维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非常度及三维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非常度”商标,并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网络搜索资料、相关宣传照片、产品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非常度”为异议人于“白酒”等商品上在先使用的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河南省,对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与异议人商标相同,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43850号“非常度及三维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