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来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来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37992707号“LEC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COO”指定使用于第6类“弹簧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51785号“LESSO”商标、第10669822号“联塑 LESSO”商标、第12312042号“领尚 LESSO”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锁(非电)”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非金属管道”商品上的“联塑L&S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92707号“LECO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