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虎食品牌知识产权(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1177号“Ju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88276号“丛林集团 CONG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960932号“慧农品安 huinp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92597号“虎头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3437号“ji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