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委托代理人:浙江侨悦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3845号“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ZHEJIANG YUEXIU UNIVERSITY 198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商誉延续,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716号“越秀 YUEX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出于自我使用、发展自有品牌,创造商业价值、繁荣市场的目的,而且申请商标显著性明显,很容易被广大消费者熟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经查“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显示,该学院网站信息显示其中文名为“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英文名为“ ZHEJIANG YUEXIU UNIVERSITY”,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申请商标由汉字“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英文“ZHEJIANG YUEXIU UNIVERSITY ”、阿拉伯数字“1981”及图形所构成,中文部分与申请人名义一致,虽申请商标中含有英文“UNIVERSITY”,但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与英文部分“ZHEJIANG YUEXIU UNIVERSITY”应能够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