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950512号“雲庭書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雲庭書房 65950512

阅读:59557 2023-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克胜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国际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50512号“雲庭書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52346号“云庭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46682号“庭云 Hom…

  申请人:江苏克胜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国际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50512号“雲庭書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52346号“云庭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46682号“庭云 Homely 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37788号“云庭轩 YUN TING 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29121号“云庭渔府 YUN TING YU 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已注销。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于2021年05月27日已注销;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于2017年12月29日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三、四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引证商标三、四未实际使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市场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雲庭書房”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云庭壹号”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庭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食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提供会议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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