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98302号“PY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YUAN 38798302

阅读:71213 2023-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鹏源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杰信腾电子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38798302号“P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5257775号“鹏源电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

  申请人:深圳市鹏源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杰信腾电子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38798302号“P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5257775号“鹏源电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早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鹏源”字号已被投入实际使用,经过广泛宣传和推广并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李宇亮在短期内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大量注册商标,且部分商标构成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李宇亮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一贯囤积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品图片;产品报价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李宇亮于2019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3月21日经核准使用在第9类“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USB闪存盘;智能手机用壳;耳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扬声器;电源插座;USB线”商品上,2022年6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福田区杰信腾电子商行,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0日止。

  2、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系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9类“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引证商标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系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李宇亮在第3类、第9类、第11类、第18类等8个类别商品上共申请注册94件商标,13件为其受让取得,其余81件申请注册日期集中在2019年5月29 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依恋銮”、“佳美士”、“普列罗”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达到基本相同或高度近似的程度,从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字号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本案中,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PYUAN鹏源及图”商标;同时,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李宇亮在第3类、第9类、第11类、第18类等8个类别商品上共申请注册94件商标,在2019年5月29 日至2019年6月11日短时间内集中注册申请了81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依恋銮”、“佳美士”、“普列罗”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交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或意欲使用证据。我局合理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李宇亮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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