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一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9005号“FIRST FLOOR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明确放弃“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餐厅、茶馆、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照明设备出租”服务项目上的复审,仅针对“咖啡馆”服务进行复审,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6865号“壹楼 1F FIRST FLOOR”商标、第2022053号“第一楼”商标、第30416189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字形、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轻易区分开,双方商标在各自相关市场上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三、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在“咖啡馆”服务项目上进行复审,故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三年连续停止使用申请,恳请缓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文化介绍、视觉规范介绍、作品登记证书图片、营业执照及餐饮许可证图片、装修合同图片、门店照片、美团平台营业概览图、美团平台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待撤销复审中。
经复审认为,一、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餐厅、茶馆、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照明设备出租”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故在“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餐厅、茶馆、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照明设备出租”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咖啡馆复审服务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该两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字母组合“FIRST FLOOR”含义为“第一层、一楼”与引证商标二“第一楼”含义存在一定差异,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差别;申请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咖啡馆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