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正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正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398977号“释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释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03433号、第23703455号、第23703459号“释放野性”商标、第27536308号“UNLEASH THE ULTRA BEAST”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98977号“释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