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浙能臻铂金 43368660

阅读:68535 2021-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宁博 异议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宁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368660号“浙能臻铂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宁博

  异议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宁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368660号“浙能臻铂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浙能臻铂金”指定使用于第9类“光伏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1159号、第17480537号、第5731184号“浙能”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传真机;衡量器具”、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应对其“浙能”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本案中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及他人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68660号“浙能臻铂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浙能臻铂金 433686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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