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EMUMU 44138135

阅读:124199 2021-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科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科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138135号“EMUM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科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科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138135号“EMUM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MUMU”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98683号“EMU及图”商标、第42056188号、第17854633号“EMU”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5类“外套;游泳衣”、第35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网站流量优化”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38135号“EMUM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EMUMU 441381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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