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忠友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思易创计算机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6324号“立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13377号“仰立”商标、第1357403号“昂立及图”商标、第42224964号“昂立”商标、第3516970号“昂立”商标、第42226458号“昂立医养”商标、第52809666号“昂立心算”商标、第42224570号“昂立营养”商标、第51810724号“法式立昂”商标、第23485763号“立昂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立卬及图”的“卬”字同“昂”或“仰”,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法式立昂”、“立昂小镇”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