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卡秋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卡秋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523164号“希依妙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希依妙依”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5658号、第35417540号“依妙”商标、第37094740A号“依妙及图”商标、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7793435号“依妙”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抢注其商标及他人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523164号“希依妙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