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佳迈得亚明 42891334

阅读:138007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蓝华照明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乾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蓝华照明电器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891334号“佳迈得亚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蓝华照明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乾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蓝华照明电器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891334号“佳迈得亚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佳迈得亚明”,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照明设备和装置;路灯;LED景观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4447号“亚明及图”、第4221476号“亚明照明YAMINGZHAOM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灯;暖器;照明器械及装置;日光灯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及显著文字“亚明”,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91334号“佳迈得亚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佳迈得亚明 428913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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