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兰州森财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兰州森财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17890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板;非金属门;非金属天花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94005号、第10086546号、第13318248号“兔宝宝TUBAO及图”商标,第3601731号“兔宝宝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楼梯踏板;非金属地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7890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