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鸿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鸿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8696856号“益智城堡 THINK CAST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益智城堡 THINK CASTLE”,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玩具;玩具娃娃;棋;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62949号“THINKPAD”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非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游戏机;转椅;玩具”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THINKPAD”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96856号“益智城堡 THINK CAST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