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ASOS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视无界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ASOS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视无界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078533号“4050”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4050”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眼镜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408689号“4505”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14108716号“4505”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太阳镜;眼镜(光学);眼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商标数字构成不同,在呼叫、外观上尚有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78533号“4050”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