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品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37882684号“昆仑山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昆仑山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医疗保健;美容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422025号“昆仑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矿泉水(饮料)”等。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昆仑山”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使用该件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功能、服务内容差异显著,双方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82684号“昆仑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