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BEYOND MEALS 41073245

阅读:148037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超越肉类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麓竹木(北京)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超越肉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麓竹木(北京)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73245号“BEYOND MEA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

  异议人:超越肉类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麓竹木(北京)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超越肉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麓竹木(北京)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73245号“BEYOND MEA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YOND MEAL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68511号“THE BEYOND BURGER”商标、第G1467517号“GO BEYOND”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豆;腌制豌豆;食用腌黄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对异议人上述请求不予支持。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BEYOND MEAT”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相关公众不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报道网页截图、在先词典中“MEAL”的词条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BEYOND MEALS”作为其商标于“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我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73245号“BEYOND MEAL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BEYOND MEALS 410732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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