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三乡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4779号“测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申请人办公场所图片、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材料、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设计,依然易被识别为汉字“测绘”,用于指定使用的第35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上、第42类地质勘测;土地测量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