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腾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悦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1517号“零分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零分贝”中的“分贝”主要用于“度量声音强度”,申请商标整体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声音强度为零”,指定使用在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性能等特点的描述,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