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远市震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2113号“震东电子 ZHEN 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震东电子 ZHEN DONG”和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21717521号“ZDURC及图”商标、第27102254号“钛昊机电 TAI HAO AUTO及图”商标、第1691130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