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67923号“房俊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房俊英 58267923

阅读:104449 2023-07-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房俊英 被申请人:徐州成睿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58267923号“房俊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房俊英”系申请人姓名,申请人享有姓名权,申请人系珂蓝集团总裁,在美容界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该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且抢注名人姓名会引起…

  申请人:房俊英

  被申请人:徐州成睿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58267923号“房俊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房俊英”系申请人姓名,申请人享有姓名权,申请人系珂蓝集团总裁,在美容界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该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且抢注名人姓名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房俊英”百度搜索;

  3、搜狐网页的报道;

  4、《超越:充满美丽和爱的事业:房俊英》节目照片和视频截图;

  5、2014央视采访照片;

  6、央视《态度》栏目专访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该姓名在社会公众中具有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申请人其设计师的姓名权,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姓名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

本文《关于第58267923号“房俊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房俊英 582679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80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