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神农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43072号“神农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为推动神农架旅游产业发展并基于主营业务需要而开发的“神农”系列品牌之一,已被申请人投放使用在景点营地、游览等服务上,且“神农营”作为旅游景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众多旅游景点作为商标核准注册在第39类安排旅行等服务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统计数据、所获荣誉、景点照片、网络报道、合同、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神农营”组成,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