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神农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34892号“神农天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为推动神农架旅游产业发展并基于主营业务需要而开发的“神农”系列品牌之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63514号“神农天池”商标、第64697529号“神农天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统计数据、所获荣誉、景点照片、网络报道、合同、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举办娱乐活动、司机安全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举办娱乐活动、教育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神农天路”与引证商标一、二“神农天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