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礼其林 39992973

阅读:115113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琦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9992973号“礼其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

  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琦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9992973号“礼其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礼其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55527号、第19099098号“米其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旅馆预定;饭店;餐馆”等。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礼其林”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92973号“礼其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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