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特暴龙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诚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特暴龙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潮衣馆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1857751号“特暴龙TARBOSAURU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特暴龙TARBOSAURU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暖气锅炉给水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92360号“BOL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等。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太阳镜”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两商标亦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57751号“特暴龙TARBOSAURU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