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才歌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9037号“才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45965号“材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张贴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