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深大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荣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9194号“深大友SHENDAYOU S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深大友SHENDAYOU SDY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89166号“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96604号“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09878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未加工环氧树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