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名达天下高尔夫用品商贸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9854号“BUSHN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72980号“BUSHNELL GOLF”商标、第64255302号“BUSHNELL GO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