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丰千百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锋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6794号“主烤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2345号“主考官 EXAMI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第34731479号“主烤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