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秀升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对第44992341号“JUOIVID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立于1990年,是集科研、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整体厨卫制造商,申请人驰名商标“九牧JOMOO”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在市场上形成极强的显著性以及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529103号“JU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4044548号“九牧JOMOO”(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详细信息;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3、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证据;4、申请人产品销售、门店照片等商标使用证据;5、在先案件及相关判决。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炉灶(烘箱)、加热装置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供水设备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炉灶(烘箱)、加热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供水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